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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以案说法】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一个多亿未入账,偷税!罚款!
行政相对人名称: 广州市***贸易有限公司
行政相对人类别: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***6673A
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: 穗税二稽 罚 〔2022〕 151 号
违法行为类型: 其他违法
违法事实: 你单位2018年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销售货物,取得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12,243,841.12元未入账,换算为不含税销售收入为96,519,888.55 元,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教育费附加、地方教育费附加、企业所得税。
处罚依据: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,你单位上述在帐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、城市维护建设税、企业所得税的行为,是偷税
处罚类别: 罚款
处罚内容: 对你单位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处以少缴增值税15,723,952.5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7,861,976.29元,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,100,676.6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50,338.35元,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,023,063.76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11,531.88元。
罚款金额(万元): 892.384652
处罚决定日期: 2022-10-09
处罚机关: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